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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31号)文精神,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创新基金来源于回收的省级财政周转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省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中小型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期内有效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高,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后续创新潜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资本投入方式,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川从事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省创新基金总额的4%提取,由省财政厅核定列入年度省创新基金预算。省高新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年终将使用酬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省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企业依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指南,对凡符合省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省高新中心,省高新中心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统一受理并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高新中叫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省高新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高新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先拨付7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先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以资本金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拨付。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依据项目金额每年分批编制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省创新基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国库直接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省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省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省高新中心负责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估、评审、招标、项目监督管理、验收、总结等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对省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要实行定期检查,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省高新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要实行重点检查,做好项执行情况分析工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必要时,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抽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省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省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省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问分时本公积,消耗部分予叫;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省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计划任务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资金的,由省高新中心负责监督单位将省创新基金如数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高新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如数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企发〔2001〕8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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