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4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试验发展、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科技活动。 项目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四)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可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计划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五)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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