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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