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