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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14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审核认定,严格减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和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应认真填写《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附件1),随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后,纳税人持《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表》(附件2),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营业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认真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发生免征营业税技术业务的,还需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不属于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不得上报。对纳税人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税申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查是否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相关,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科技和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地税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科技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对认定不准的,及时给予纠正;省地方税务局适时对各地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取消税收优惠,依据政策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技术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宜和解释本办法。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 
          2、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表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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