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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04〕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1、坚持以应用促发展。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需要和保障信息安全为出发点,鼓励应用,扩大需求,组织实施电子政务等省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推动相关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信息技术改造,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努力建成我省软件产业体系。 2、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纲要》规定的各项政策,加强宏观规划和政策引导,发挥减免税、投融资、进出口、政府采购、教育、智力引进等政策的鼓励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市场,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3、加快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业的发展。省从政策和投入上重点支持系统软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中文处理系统)、平台类软件(包括工作流平台、开放流平台和ERP平台)、应用类软件(包括3S系统、3C系统、网管监控系统、通用质检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与系统)和外包(包括组建外包软件工厂)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做大做强这类产业。 4、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工程中,在质量、性能、服务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使用本省软件产品和软件技术。鼓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或参与开发软件。加强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软件及相关服务,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以国产软件为主,非国产软件为辅的原则。 5、对采用本省软件产品的省内单位和企业,可给予贷款贴息、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省级安排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省信息产业厅每年从省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省重点支持的软件产品、信息技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和为国家软件项目的配套等。省发改委每年从产业技术与开发资金中安排5-10%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500万元,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加大对中小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为相关的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用于软件项目的资金应达到基金总额的20%。省有关部门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省软件产业。 7、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软件企业要按规定如实提供本企业的各种报表数据。各级统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8、鼓励出口,坚持走国际化道路。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程度,吸引外商以合作、合资、独资或其它形式参与我省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软件企业要通过承接国际项目来增加企业信誉度和价格竞争力、技术竞争力、服务竞争力。 9、各专业银行对软件出口要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关保险机构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关要为软件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简化软件人员国际交流手续,对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优先办理出国审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软件产品退税。 10、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已通过GB/T19000-ISO9000和CMM认证的企业的认证费用,由省商务部门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1、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鄂创办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鄂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驻鄂研发机构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我省高层次软件专业人员出国参与国际合作、进修、培训、攻读学位。 12、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登记进出口经营资格。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凡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省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设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13、积极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实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收购、兼并等手段迅速扩大企业规模,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规模效应和品牌优势的亿元大公司和软件企业集团。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符合证券市场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上市。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应支持其到境外申请上市。 14、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15、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软件企业人员所得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6、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对区域内资金、人才、技术密集等优势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加快软件研发和成果转化,形成局部聚集和产业集群效应,并利用其辐射效应,带动整个软件产业的技术创新。 17、大力发展为软件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重点扶持一批专门为软件企业服务的中心、软件产权交易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重大软件技术或软件企业的供需信息库以及软件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息咨询、软件技术和产权交易等优质服务。 18、鼓励软件企业推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加快培养软件测试人才,开展软件评测技术的研究,完善我省软件评测机构,建设软件质量评测平台,提供软件质量评测服务,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的软件评测体系。 四、面向需求,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9、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前沿、掌握关键技术、擅长顶层设计的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基础工程软件人才和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有市场观念的复合型软件人才;形成一支有相当规模和质量的从事软件开发与应用的专业人员队伍。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省软件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基本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 20、鼓励企业创办或联办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软件学院、软件职业学院、软件企业继续教育中心等,通过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优秀领军人物和强大的软件技术人员队伍。各级政府对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用地、贷款和税收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境外企业和个人捐赠设立的软件学校,其用于教育的软硬件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认定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1、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队伍。运用期权、股份制等责权分明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形成开放、流动、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机会和环境。 五、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由省税务、财政、发改、科技、教育、人事、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鼓励政策。 23、简化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部门不得在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的管理规定以外增加其他条件和程序。省信息产业厅要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联合办公中心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服务。 24、加强省软件社团组织建设。省软件行业协会、湖北软件评测中心等机构要提高为软件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主动与软件企业建立更广泛的联系,积极为软件企业提供服务。 25、各级政府发改、科技、财政、税务、信息产业、商务、工商、版权、海关、人事、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58号)共同推进我省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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