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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
武昌政字[2009]15号
为进一步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开发建设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和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武昌政字【2008】2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鼓励总部经济和金融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登记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含已入驻,其税收关系原不在武昌区而后转入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对迁入武昌的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省级银行、上市公司总部补贴200万开办费。 2、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和省级银行,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800万元。 3、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4、对具有集中结算职能、且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市,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补贴: 1、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 2、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3、对新上市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300万元。 三、鼓励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商场和写字楼: 1、对新开发建设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酒店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2、对新开办的单场(店)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百货品牌商场, 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300万元。 3、对新开发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A级标准以上写字楼的企业,按该楼宇销售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的,5年内每年按写字楼租金收入所形成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四、鼓励投资建设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将产业(开发)用地用于建设产业园区且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税收关系全部落户武昌的企业,从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第三至五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若有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主。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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