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武昌区科技企业激励政策,鼓励扶持科技创新、创业,推进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武昌政字[2008]28号),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是指依据《武昌区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武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中所列条件,由区科技局审核认定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及入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申办时限。享受科技激励政策的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至4月底,奖励款项于6月底前兑现到位。企业享受政策基本时限为入驻登记满一年,入驻未满一年的,移至下一年申请,享受时间仍从入驻注册登记日算起。
第四条 科技企业申请享受激励政策程序及要求。
1、到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武昌区科技企业享受激励政策兑现申请表》,或登陆“中部设计之都”网站(www.zbsjzd.org.cn)、“武昌科技成果网”(www.武昌区科技局.cn)下载填报表格;申请房租补贴者,提供园区租房合同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等佐证附件;申请税收贡献奖励者,提供申请年度上缴税收(本区纳税)票据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等佐证附件。在园区购房生产经营者,同时要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经科技局初审、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方可享受。
3、投资自建科技园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专项奖励的,视情况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调研。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科技局激励建议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科技局在科技企业激励政策兑现申报的审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公正公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监督电话:027-88936261)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