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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激励对象,一般为新设立、新迁入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对本实施细则没有涉及或超出本实施细则范围的相关事宜,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商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激励政策,一般为设立奖励、纳税贡献奖励、房屋补贴、资金扶持等;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关代办、代理服务,为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
    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给予的奖励、补贴政策两条及两条以上的,企业选择较优惠的一项实行。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部企业激励政策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国际、国内大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省内生产与经营分离的集团企业;在区外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武昌本地企业。
    第六条  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含已入驻,其税收关系原不在武昌区而后转入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新设立、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总部以及市级以上具有集中结算职能的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业企业总部,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武昌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八条  总部企业将市外分支机构的税收实行集中结算的,按其市外分支机构税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文化创意企业激励政策
    第九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从事新闻出版、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文化艺术、研发设计、咨询策划、软件开发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武昌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十一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对申请知识产权费用给予支持。
    第四章  科技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园区购买办公用房、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企业,用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40%,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房款总额。
    第十三条  对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科技企业,连续两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房屋面积在1000m2 以下的,按10-13元/ m2/月进行补贴,1000-2000 m2的按8-10元/ m2/月进行补贴;第二年房屋面积在1000m2 以下的,按8-10元/ m2/月进行补贴,1000-2000 m2的按6-8元/ m2/月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转入或新注册在我区的,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五章  中介服务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2008年元月1日以前设立、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从2008年开始,以上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为基数,连续三年按增量部分区级所得的50%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  对2008年元月1日以后设立的中介服务企业(含已入驻,其税收关系原不在武昌区而后转入的),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七条  对2008年元月1日以后在武昌区购买办公用房的中介服务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第一年的70%、后两年的40%,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房款总额。
    第六章  房地产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武昌区开发建设面积10000 m2以上(含10000 m2)写字楼和工业厂房的房地产企业,按楼宇销售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奖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的,连续五年按写字楼和工业厂房租金收入所形成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九条  对在武昌区开发建设五星级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二十条  对将税收关系转入武昌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在区外开发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一定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
    第七章  园区企业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租用经营用房创办文化创意园区、科技园区的企业,根据企业投资情况,连续三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30%?50%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企业的奖励,由园区创办者与入驻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自建专业楼宇创办文化创意园区、科技园区的企业,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享受激励政策实行企业申请制。总部企业和中介服务企业向区总部区办公室提出申请,文化创意企业和创办文化创意园区的企业向区文化产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科技企业和创办科技园区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房地产企业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同一企业不得向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享受激励政策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享受激励政策的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初开始至四月底截止,六月底前区财政审核完毕并兑现到位。企业入驻未满一年的,移至下一年申请,享受时间仍从入驻注册登记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和向企业提供享受、兑现激励政策申请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名目及相应资料清单。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调研,并形成激励建议。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和部门激励建议进行核实,提出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政策激励资格;若激励政策已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政策激励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履行相关财务程序;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应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和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对完成拨款程序的政策激励项目要做好归档保管工作,项目登记和分类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报区审计局。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激励政策的审查、核实、兑现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区级财政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区内其他激励政策若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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