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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纲要>的通知》(武发〔1998〕1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间试验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五、对进入市、区“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先征收营业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获利起2年内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2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六、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属外资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的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的,其科技设施基本建设按税法规定实行“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所购置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其中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当年纳税所得额。
九、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市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和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除地价外,其他市级管理权限的收费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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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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